跨境合规 / 数据与隐私

EU Data Act(2023/2854)· 联网产品合规

章节:06 数据隐私 | 状态:生效中 | 关键日期:2026-09-12 设计义务适用 适用对象:向欧盟市场投放「联网产品」(connected product)或提供「相关服务」(related service)的跨境卖家/制造商/数据持有方。


〇、官方口径(已确认)


一、核心定义(决定你是否被卷入)

术语 定义要点 卖家含义
联网产品 connected product 获取/生成/收集「使用、性能、环境」数据,且经电子通信服务、物理连接或设备内访问进行通信的产品(智能家电、消费电子、联网车辆、工业设备等) 在售智能硬件 = 大概率落入
数据持有方 data holder 有权使用并提供联网产品/相关服务所生成数据的主体,可包括卖家、出租方、制造商及控制数据访问的相关服务提供方 卖家若控制设备数据访问权 → 即数据持有方
相关服务 related service 与联网产品运行明确关联、能影响其功能的数字服务 配套 App/云服务 = 相关服务
用户 user 拥有联网产品、或经合同取得临时使用权、或接收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你的 EU 终端买家

二、2026-09-12 起对「新投放」产品的义务(Chapter II,Art. 3–7)

  1. Art. 3 透明义务:投放前向用户清晰说明产品将生成/收集哪些数据、数据去向、谁可访问及用途;合同条款须公平合理(FRAND 原则)。
  2. Art. 3(1) 设计义务(access-by-design):产品须默认设计为用户可轻松、安全地访问其生成数据(含产品数据+相关服务数据)。→ 这是 9/12 触发的主要合规动作点,涉及产品固件/接口设计,无法靠事后补文档解决。
  3. Art. 4 用户访问权:用户有权访问并使用其数据(免费、及时、连续);数据持有方不得设不合理障碍。
  4. Art. 5 第三方共享权:用户有权要求数据直接共享给第三方(免费、实时、结构化的机器可读格式)。
  5. Art. 6 数据最小化与限制:数据持有方不得利用数据访问优势设置锁定(lock-in)。
  6. Art. 7 商业秘密/网络安全保护:可主张商业秘密豁免,但须证明将受严重损害,且不损害用户数据访问权。
  7. Art. 13 不公平条款:单方面强加的不公平合同条款(如排除用户权利)无效。

三、跨境卖家操作清单(9/12 前完成)


四、执法与风险提示


五、相关条目互链

最后更新:2026-08-20 · Tina(资深法务首席)